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

三讀通過!室內禁明火秀 放天燈要申請



中天新聞》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《消防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修法後,所有室內公眾場所管理權人,如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,不得從事產生火焰、火花或火星的表演,違者最高可­處15萬元罰鍰;民眾在室外進行施放天燈、引火燃燒田野等容易發生火災的活動,事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,並於指定區域施放,違者最高可處3千元罰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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